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招生工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政策,积极探索招生工作改革的新途径,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招生,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招生规模、生源质量稳步提升。
第二条 学校应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在招生第三方监督机构监督下,在分管校领导的具体指导下进行。
第五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组织和实施。依据本《办法》制定分年度招生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各二级学院(部)、处室做好生源组织工作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 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党委办公室、监察室、校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学工处、后勤处、审计办、各二学院部门负责人组成;其工作职责:制定招生章程,审核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审核招生宣传材料,受理考生申诉,决策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招生工作第三方监督成员由区人大代表,校外教师、中学教师、退休教师、公务员、校友等代表和学生组成;主要职责:监督招生录取是否按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录取是否按规则开展、招生宣传材料是否属实、录取过程是否规范、录取信息是否对外公开,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等。
第八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工作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各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负责招生宣传、咨询工作、招生信息发布及招生简章的编写。
(四)制定招生章程并向社会公布。
(五)组织参与招生工作的人员培训和考核。
(六)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录取新生,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协同有关处室做好迎新工作。
(八)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九)负责有关招生工作的组织、信访、文书工作。
(十)负责招生文件的整理、归档等工作。
(十一)支持配合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二)行使学校招生委员会临时授予的职权。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的编制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稳步协调的原则,把提高生源质量和优化专业结构作为招生计划编报的主要依据和工作目标。;
(二)坚持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实现办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原则。将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毕业生就业情况与优化生源结构相结合,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总计划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坚持规范程序、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管理机构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和要求,利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学校招生计划,并按时报送省教育厅。按照各省级招生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核对分专业计划及说明。
第十条 招生计划的编制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须于每年的9月底前向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提交下一年具体的招生专业的计划(包括招生专业、招生人数的计划),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汇总后,报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校领导审批。各二级学院在计划确定后及时向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提供招生专业简介等。
(二)后勤部门须于每年的9月底前向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提供下一年新生住宿容量。
(三)教务处于每年2月底前向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提供当年的招生专业。
(四)计划财务处于每年2月底前向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提供当年的招生专业新生的各类收费标准。
(五)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提出每年招生计划并报学校招生委员会审定。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将审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向各省有关主管部门报批。
(六)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根据国家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结合本校各专业实际情况,提出各专业招生计划,在征求各二级学院意见后,报学校招生委员会批准和上级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章 招生章程
第十一条 招生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
第十二条 招生章程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不得有欺骗、隐瞒、模糊的表述。
第十三条 招生章程必须经过学校招生委员会审定,省教育厅审核、备案通过后方能对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招生章程经过省教育厅审核、备案通过后,不得作任何修改。
第十五条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外语语种要求、经批准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相关说明、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第五章 招生宣传
第十六条 招生宣传要以扩大学校影响,确保数量、提高质量为目的,以宣传学校办学特色、解读招生政策、回答考生问题为手段。不断拓宽宣传途径,创新宣传载体。在宣传过程中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全面、特点突出。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每年一月底须向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提供展现本单位特色亮点的文字、图片、荣誉成果等宣传材料。宣传材料所需的文字、图片,必须经过严格的校对与筛选,不得进行违规或虚假宣传。
第十八条 招生宣传要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动员全员招生,坚持把校校合作作为学校一项长期任务和经常性工作,列入招生目标管理体系。在节约经费的前提下,有效地进行招生宣传工作,提高学校的知名度。
第十九条 宣传工作应当积极地通过媒体、咨询会、网络、电话、信函、赴各地宣传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六章 新生录取
第二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各项规定,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得到贯彻落实,树立学校招生工作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和良好声誉。
第二十一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录取工作。录取考生身体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学校招生委员会和第三方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工作,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增减招生计划或调整专业。
第二十四条 做好接待咨询、网上答疑等服务工作,细化、实化服务措施,提高社会满意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学校建有必要的组织领导机构;录取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同时建有网上录取需要的计算机软、硬件环境。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要保护录取网络,在阅档中必须按指定的操作步骤进行工作,发现问题不得擅自处理。录取中不得有意延误开档、退档时间。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泄露、出售考生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每个批次录取结束后,必须及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录取名单,打印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七章 新生报到及后续工作
第二十九条 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学生档案等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须提出书面或电话提出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及时向各省招办上报未报到考生名单。
第三十一条 及时移交考生档案并做好统计新生录取、报到情况,做好数据分析
第三十二条 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复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认真对招生文件、录取名单进行归档整理工作。对当年的招生工作进行总结,为下年招生工作供依据。
第八章 经费使用
第三十四条 对学校招生工作经费实行包干使用。招生宣传生源组织费按区域招生任务数100元/人控制使用,差旅按照学校财经要求报销。
第三十五条 对教职员工个人奖励绩效为:指导考生报考并到校报到的,根据生源组织人数予以绩效奖励,按片区实际登记兑现绩效奖励,核定同一所学校到校人数;同一所学校报到人数在30人以内的,按每生1个分值计分;30人以上(含30人)的,按每生1.5个分值计分。奖励绩效兑现标准:1个分值800元。
第三十六条 对校校合作共建标准:招生人数30人(含30人)以上的合作学校给予1500元/生的共建资金;招生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的合作学校给予2000元/生的共建资金。
第三十七条 对于湖北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按分数情况予以奖励:二本线上50分(含)以上新生按10000元/生予以奖励;二本线(含)--二本线上50分新生按4000元/生予以奖励;二本线--二本线下10分(含)新生按2000元/生予以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于获得技能大赛奖项的考生,按获奖等次给予奖励:对获得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项的考生:一等奖新生按10000元/生予以奖励;二等奖新生按6000元/生予以奖励;三等奖新生按4000元/生予以奖励。对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项的考生:一等奖新生按4000元/生予以奖励;二等奖新生按2000元/生予以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湖北省扶贫办建档立卡贫困户考生(包括普通高中生和中职毕业生)报考beat365官方网站定向精准扶贫专业,除每年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学校给予第一学年3000元,第二学年2000元,第三学年1000元扶贫资金资助。
第四十条 招生专班(含学校招生委员会成员)超额完成全年招生目标,由校长办公会研究予以奖励。
第九章 招生人员工作纪律
第四十一条 学校选拔聘用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公正廉洁、工作责任心强、语言表达能力强、能吃苦耐劳并熟悉学校情况的在岗教职工,并征得各二级学院(部),处室同意后参加招生宣传及阶段性招生工作。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招生纪律和技能操作培训。
第四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及各省(市、区)的招生政策,坚持原则、遵守纪律、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能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模范遵守招生纪律,对有违法违纪、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行为的工作人员,将视情况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招生工作人员从事招生工作必须佩带学校定制的招生工作人员工作证,不得将工作证转借他人。
第四十四条 凡在上一年度招生工作中违反纪律或未认真履行职责出现失误的招生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参加第二年的招生工作。
第四十五条 在工作现场一律不得大声喧哗、打闹、注意防火、防水、防盗。要爱护录取现场的公共财物,保持录取场所的整洁、安静。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授权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